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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失火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张*甲在未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杨家村杨家村社(小地名:老林场)的地内烧杂草,引发火灾,致使该社集体林地被烧毁。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512公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沈某某、邱某某的证言,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林业站证明、米易县林业局鉴定意见、四川**体林权证存根、林地平面图,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森林火情记录表、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打火机1个、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失火烧毁林地,过火林地面积达4.651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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