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杜*犯放火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遵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依法讯问被告人杜*,不开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杜*放火的部分事实不尚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