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合肥**民法院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放火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瑶刑初字第005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放火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贾**撤回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刑初字第005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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