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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田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的由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田某某、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没有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凤**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0007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安徽**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07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凤**民法院重新审理。凤**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李*、田某某、赵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张某某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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