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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州**级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1)郑铁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9912.6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卢*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一审对被告人卢*建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30日至2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卢*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建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卢*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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