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北京华**院有限公司将位于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10号的南苑现代农艺博览园外装工程分包给北京建磊国际装**限公司。北京建磊国际装**限公司安排史(另案处理)作为驻工地代表,被告人徐是驻工地的安全员,范(另案处理)协助被告人徐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

2015年1月7日11时许,被害人房在南苑现代农艺博览园外墙装饰工程工地施工作业时,从阳光棚顶部坠落地面,由于施工现场底部没有安全网防护,致被害人房颅骨粉碎性骨折。被害人房被送至河北省**心医院抢救,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房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京市**监督管理局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被告人徐于2015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范、张*、杨、黄、房1、王、曹1、戎、张*、孙、李、曹2、房2、胡、周**,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书及尸体照片,非正常死亡证明,工亡赔偿补偿协议书,谅解书,110接处警记录,工程总承包合同,南苑现代农艺博览园外装工程施工合同,120报警录音,调取证据清单,保定**医院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事故情况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在明知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作为负责施工安全的负责人员安排工人进行现场施工,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妥善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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