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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扩*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2月19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扩军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狱假建字第20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唐扩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扩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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