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羡*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17时许,在新乐市大赵村羡*家,被害人高*乙因要账与被告人羡*发生争吵和打斗,羡*将高*乙打伤。经新乐**鉴定中心鉴定,高*乙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乙陈述、证人高*甲、贾*、张*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高*乙和羡*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羡*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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