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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与被告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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