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嫣雯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1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嫣雯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嫣雯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上诉人朱嫣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