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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雯诉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嫣雯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1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嫣雯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嫣雯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上诉人朱嫣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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