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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与王**、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道霞诉被告王**、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单,限原告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人民币91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解**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解**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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