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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