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严**与被告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时,原告朱**、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朱**、严**自愿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史**与淮安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苏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与王**、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赵美方等与丹阳市界牌镇人民政府、赵**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坛市医用塑料厂与金坛市金城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陈*与徐*、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泰州**限公司、扬州**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施**、宫**与扬中市油坊镇人民政府、扬中市**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