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盛泽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中信银**泽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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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航与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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