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与被告刘*及第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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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山东省**工业公司与嘉祥鑫**有限公司、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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