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太与刘*及第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与被告刘*及第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