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和诉被告茌平县爱书人阳光部落**限公司、丁*、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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