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传新与新县田**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段传新因与被申请人新县田**委员会(以下简称河铺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段**申请再审称:(一)段**与河**委会作为合同双方是适格的主体,2011年3月9日河铺村两委会召开会议时,虽有部分人员当时未签名,但会后也补签了名字和手印,对会议内容和意见进行了追认。虽然时任村委会主任江*没有签字,但合同加盖有村委会公章,有村支部书记许**的签名,本案承包合同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一、二审判决确认河**委会与段**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的《田铺**茶厂林地承包合同》无效错误;(二)河**委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林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承包方案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本案段传新提供的2011年3月9日的会议记录显示:部分人员未参加此次会议,有的根本不知道会议内容,同时该会议记录中并未有段传新的名字,且事后的公示也未加盖公章,此后该村委会也未就此事召开过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发包方的主体是村委会而非党支部并且也未被授权委托代理,由于该承包合同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程序不合法,故原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段传新与河**委会2011年5月26日签订的《田铺**茶厂林地承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二)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我国合同法对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且段传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河**委会主任江*知道该合同签订的时间已超过两年,因此,段传新主张本案河**委会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段传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段传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