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程八斤诉被告孙**、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程八斤于2015年6月2日以本案有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不需要以合同买卖协议为依据,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程八斤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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