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与王**、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194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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