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潘**,第三人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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