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李**、曹**与被告李**、李**、第三人河南**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杨**、李**、李**、曹**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李**、第三人河南**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李**、李**、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李**、李**、曹**撤回对李**、李**、第三人河南**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李**、李**、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