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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商丘**民法院起诉,2015年8月12日商丘**民法院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2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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