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王**、王**与被告王**、第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王**、王**、王**、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三村民小组、辉县市薄壁镇白云寺谷庄第六村民小组与辉县市**民委员会、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詹**与武陟县**民委员会、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仝*贵与被申请人楚志军、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潘**、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开封**限公司、开封经济**村民委员会、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吴**、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渑池县果园乡杨村三组、被告渑池县**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第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