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渑池县果园乡杨村三组、被告渑池县**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第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渑池县果园乡杨村三组(以下简称杨村三组)、被告渑池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村村委)、第三人王**、第三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杨村三组负责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村村委法定代表人董**,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5年,经杨村三组村民同意,由我实际承包了杨村三组雷公疙瘩北坡林地。1986年3月,渑池县人民政府给我颁发了林权证书。1986年4月24日,我和二被告补签了林地承包协议。因为当时依据国家政策约定承包期限为长期有效。该协议签订后,我也积极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纳了承包费。上世纪90年代,由于我村开办煤窑,第三人的父亲王**(亡*)看到自家三弟王**所开办的煤窑(果园**盛煤矿)可能要占用我所承包的杨村三组雷公疙瘩北坡林地。于是2006年7月4日,在我和其他本组村民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及现任组长王**(王**四弟)勾结原组长王**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把我所承包的杨村三组雷公疙瘩北坡林地非法发包给了王**。我得知该事后,就多次找到被告和乡政府。乡政府成立了办案小组,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到村里调查核实情况。乡政府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于2006年8月8日和2013年7月两次做出了确权处理,均认定我和二被告依法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2013年11月,渑池县人民政府又给我换发了新的林权证书,再次明确了我和二被告的林地承包协议的有效性。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和二被告依法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我依法对该林地及林木享有占有、使用、管理、受益等权利。二被告与第三人父亲王**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二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承包经营权,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杨村三组及杨村村委与王**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杨村三组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林*承包协议已无效,原告已放弃该合同。被告将林地承包给了王**,王**栽种了近千棵杨树,被告与王**签订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与本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原告无权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杨村三组及杨村村委与王**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无效。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杨村村委辩称,杨村三组与王**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人王**辩称,第三人之父与杨村三组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还是有效的。

第三人王*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1986年3月16日渑池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一份;2、1986年4月24日被告杨村三组与原告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一份;3、2013年1月6日原生产组组长王**证明一份(附王中山等人开矿占地协议书一份);4、2013年3月4日杨村村委现金收入凭单一份;5、2013年11月12日渑池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一份;6、2010年12月29日杨村村委证明一份;7、2006年7月4日杨村三组与王**签订的《杨村三组林坡承包合同》一份;8、2006年8月8日渑池县果园乡人民政府土地所处理意见一份;9、2013年8月1日渑池县果园乡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证明一份;10、2015年1月11日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出具证明一份。

被告提交的证据是王**、王留学、王**、王**证明各一份。证人王**、王留学、王**、王**出庭接受了质证。

被告杨村村委、第三人王**、王*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

1985年,杨村三组将本组所有的雷公疙瘩北坡林地交由原告承包。1986年3月16日,渑池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林权证,林权证载明林地面积为40亩,并载明了座落、四至。1986年4月24日,杨村三组与原告补签林坡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由原告承包该组雷公疙瘩北坡约40亩林地,由原告进行造林育苗,如发现有毁林现象,该组有权收回或罚款;因现有林地缺乏管理,经群众讨论86年、87年两年不交款,以后每年交款200元;承包时间随农业土地生产责任制,国家农业生产责任制没有大的变更,此合同一直有效。该合同由原告及杨村三组组长何**签字并加盖了杨村村委印章。1993年元月1日,王**与原告签订占用土地协议,王**因开煤矿占用原告部分林地,原告向小组交纳的承包金由王**开办的煤矿代交;后王**开办的中**煤矿代原告交纳承包费至2003年12月31日。

2006年7月4日,杨村三组组长王**以原告不交纳林地承包费、对林地没有进行管理为由,召开小组会议,要求孙**将合同交回,遭孙**拒绝。组长王**宣布与孙**签订的合同作废,另行与该组村民王**签订《杨村三组林业坡承包合同》,将该组雷公疙瘩北坡林地发包给王**,合同内容为:王**可在承包范围造林、育林,保证林地不被毁坏;合同有效期10年,从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承包费每年200元,一次性交10年2000元承包费后,合同签字生效。后王**向杨村三组交纳了2000元承包费,杨村三组组长王**及王**、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亦加盖了杨村村委印章。

杨村三组将雷公疙瘩北坡林地另行发包给王**后,原告要求果园乡政府处理;2006年8月8日,果园**杨村支部、村委出具处理意见(加盖印章为渑池县果园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认为原林坡承包协议继续有效。后因煤矿占用部分林地,原告多次向渑池县林业公安局报案。2013年3月,为换领新林权证,原告要求向杨村三组交纳林地承包费,组长王**拒收。经乡政府协调,2013年3月4日,杨村村委收取了原告2004年至2013年林地承包费2000元。2013年11月12日,渑池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雷公疙瘩林坡林权证,面积为116亩。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另查:王**已故,王**、王**王**之子。

经现场调查,王**所指王**所栽杨树约530棵;原告认为,王**所指王**所栽杨树地不在其林地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杨村三组签订的雷公疙瘩北坡林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且1986年3月16日渑池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林权证,故原告的林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杨村三组以原告不交纳林地承包费、对林地没有进行管理为由单方解除与原告的林地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杨村三组与王**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渑池县果园乡杨村三组与第三人王**、王*之父王**签订的《杨村三组林业坡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渑池县果园乡杨村三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