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蔡**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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