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原告吴**与被告郭*、郭*、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和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河南**园艺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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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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