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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凯房**公司与春**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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