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河南卢氏**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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