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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