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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项**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项**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项**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省**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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