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薛*、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8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原告泌阳县铜山乡闵庄村林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林庄组)与被告江某某、王某某、杨*某、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小会与张**、黑改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市**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与被告驻马店市**村民委员会、湖北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天津市中**司商丘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西**王村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孙*、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张**、张**、张**与张**、张**、王**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韩**、郭*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与王**、王**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