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薛*、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薛*、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8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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