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与被告驻马店市**村民委员会、湖北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余冢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村民委员会崔庄村村民西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