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谢**、谢**、谢**、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谢**、谢**、谢**、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任审理,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谢**、谢**、谢**及其代理人宋*、被告陈**委托代理人刘*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3月24日,谢**在由自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承建的成都**贡商会返乡兴业工地内,被刘**驾驶的车号牌为川C13236重型专项作业车碾压造成伤亡,该车车主为被告陈**。2014年4月3日,在自贡市**察大队,原告李**误认为谢**的伤亡是工伤,便代表二建司与之签订了《协议书》。2014年8月12日,原告李**收到自贡**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经过2014年9月9日开庭,原告谢**、谢**、谢**(本案被告)当庭撤销对二建司的起诉,要求原告李**个人承担因刘**驾驶的车牌为川C13236重型专项作业车碾压谢**致死的赔偿责任。原告李**认为造成谢**死亡的赔偿责任,属于工伤责任或属于一般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与原告李**个人没有任何责任。原告李**在2014年4月3日签订《协议书》属于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2014年4月3日三方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谢**、谢**、谢**、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虽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实为撤销合同之诉。原告李**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请确认其与被告谢**、谢**、谢**、陈**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该协议无效取决于原告李**是否为赔偿协议的主体。从原告李**提供的证据显示,该赔偿协议书签订系原告李**作为二建司“成都**贡商会返乡兴业园项目”的负责人代表二建司签订的,故该赔偿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应为二建司和被告谢**、谢**、谢**、陈**,即该赔偿协议存在可撤销的事由亦应当由合同的主体即二建司和被告谢**、谢**、谢**、陈**提出撤销或者主张无效,原告李**不是该赔偿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该赔偿协议书无效或者撤销,因此,原告李**提出撤销该赔偿协议诉求,因其不是适格主体,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0元,退回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