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联珍诉被告黄**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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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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