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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正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冻结赃款78.8万余元作上述判决之罚金处理。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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