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被告人李*财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过程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李*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财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文某某与陈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某与赵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陈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雷*、王某某、李**、张**、张**、张**、刘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徐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梅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