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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岔庙镇联裕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涟水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涟水县岔庙镇联裕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涟水县财政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涟水县岔庙镇联裕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岔庙镇联裕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涟水县岔庙镇联裕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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