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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黎**田村小组与阳山县人民政府因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因山林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负责人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陈**;被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练翠红、冯**;第三人水井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阳山县黎**田村小组持有1981年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3464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一栏大地名独夫田,面积1500亩,四至范围东至:独夫田山顶,南至:高桥塘山顶,西至:张公爷香花树小路,北至:生老埪;第三人阳山**井村委会持有1981年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5723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一栏大地名水井,面积45000亩,四至范围东至:大树冲撑架凹,南至:杨**大崀倒水为介,四至:大田头趁墟路冲,北至:反风眉干坑。第三人阳山县黎埠镇鲁塘村委会新屋村小组持有1981年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3461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三栏大地名四见岺,面积300亩,四至范围东至:四见岺顶倒水,南至牛岩坑口底,西至:白沙路,北至:四村小学。其中三方争议的林木林地属同一地点属三方重证,原告及两第三人申请要求处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争议是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因此,被告阳山县人民政府是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阳山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9日依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作出阳府决字(2013)1号《关于阳山县黎**屋村小组与大田村小组及水井村委会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一、鲁塘**村小组在①争议四见岺山权林权408亩划分得136亩;②争议牛岩门口坑底山权林权82亩划分得41亩,两块山场山权林权合计177亩。四见岺山场争议范围,东至:从新开田经489.0山坳下至白沙路,南至:沿白沙路经水池山脊下至牛岩门口坑底,西至:牛岩门口坑底上至白沙路,北至:从白沙路沿四见岺冲上至新开田,面积177亩,以上四至范围内山场山权林权属鲁塘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所有(详见附件2)。二、水井村委会在①争议四见岺山权林权408亩划分得136亩;②争议牛岩门口坑底山权林权82亩划分得41亩;③争议狗腩山山权林权552亩划分得276亩,三块山场山权林权合计453亩。水井山场争议范围,东至:从独夫田山顶经四见岺顶至新开田,南至:从新开田沿四见岺冲下经白沙路至崩岗氹,西至:从崩岗氹沿崩岗冲上至高桥塘,北至:从高桥塘经大园墩顶上至独夫田山顶,面积453亩,以上四至范围内山场山权林权属水井村委会所有(详见附件2)。三、鲁塘**村小组在①争议四见岺山权林权408亩划分得136亩;②争议狗腩山山权林权552亩划分得276亩,两块山场合计412亩。独夫田山场争议范围,东至:从牛栏闸经独夫田山顶至大园墩顶,南至:从大园墩顶高桥塘下至崩岗氹,西至:从崩岗氹沿小路至张公爷,北至:张公爷沿小路至牛栏闸,面积412亩,以上四至范围内山场山权林权属鲁塘村委会大田村民小组所有(详见附件2)。该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山县黎埠镇鲁塘**村小组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参照《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府决字(2013)1号《关于阳山县黎**屋村小组与大田村小组及水井村委会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上诉人诉称

大田村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我们鲁塘大田头组与水井村委会山场的争议已在2007年9月24日由黎埠镇政府作了《关于黎埠水**片小组与鲁塘大田头小组山场问题的答复》,鲁塘**小组持有1981年《山林权所有证》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3464,界线清楚,表达清晰,应当维持,水井大围片没有证据,理亏,在答复之日起30天内没向阳山人民政府要求复查,说明裁决答复生效。2010年4月28日,原黎埠镇主管林业的领导陈**亲自带领两村干部在高桥塘山顶实地分清了界线,后来有些水井通情达理的村组已在他们与大田头组接界山场种上桉树,桉树也已成林了。为什么却出现文洁华副镇长在2010年10月期间带领水井村民李**等人又在我大田头与水井村接界的独夫田山顶、高桥塘山顶、四见岺顶以北的大田头小组的山场开垦复耕地,引发山林权属纠纷,鲁塘**小组长黎水源,村民代表甘**向水井村进行开垦复耕地的人的行为进行阻止。所以我们大田头人不同意2013年7月19日的县政府重新处理决定,要求恢复2007年9月24日山权所属裁决。二、2013年7月19日的《关于阳山县**屋村小组与大田头村小组及水井村委会山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我们大田头认为是欺负我们大田头组长文化水平低,不会看图,乱改图纸标记,把水弄浑,趁机浑水摸鱼。从文字阐述与图纸标记说明,多处不符,图纸地名标记与实地不符。例1、图与图的地点标记不相同,图012、026与图090的牛栏闸的位置标记不相同,图090的牛栏闸位置标记基本上是实地地方,图01、026把牛栏闸的位置标记在佛祖凹去了。例2、图012、013、026、027所标的高桥塘位置与实地不符,这四幅图所标的高桥塘是实地黄庚冲。例3、2007年8月14日印发的图纸,四见岺顶的位置标记是在489.0的东南方,而2013年9月13日印发的图012、013、026、027、044把四见岺顶的位置标记在526.0的西南方了。例4、图012、013、026、027几幅图纸,高桥塘的标记都与实地不符,把高桥塘标记标在实地的黄庚冲。例5、按我们大田头人看图纸的划分界线的说明与文字说明不符,图043、044的划分界线是从大田头村对面石头山顶—三丫冲一禾笛塘一黄庚冲;文字说明水井村委会的山场,北至是高桥塘经大园墩顶至独夫田山顶,文字说明与图纸说明,牛头不对马嘴,真是岂有此理。另外,2013年7月19日的裁决竟把崩罔凼的大田头历来固有的一排杉树和一排油茶及四**学背路下的一排油茶裁决给鲁塘新屋组,这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大田头人强烈要求上级按2007年9月24日黎埠镇政府《关于黎埠水**片小组与鲁塘**小组山场问题答复》为裁决。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阳山县人民法院(2014)清阳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二、恢复2007年9月24日的山权所属裁决答复。三、撤销2013年7月19日阳山县政府的山权裁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争议山场四见岺山场,面积408亩,东至四见岺顶,南至白沙路,西至四村小学西边第一条冲,北至高桥塘(四村小学)。鲁塘大队新屋生产队1981年山权林权所有证003461号第三栏四见岺,鲁塘**小组1981年003464号山权林权证第一栏独夫田;水井村委会1981年005723号山权林权证第一栏水井山场。此三份林权证相关的地方包括争议山场的四至范围,即三方重证,三方均分为各方136亩。牛岩门口坑底,面积82亩,四至范围:东至水池,南至水池山脊,西至牛岩门口坑底,北至白沙**新屋小组1981年003461号《山权林权所有证》第三栏四见岺的山场,水井村委会1981年005723《山权林权所有证》第一栏:水井范围的山场,都是包括了争议山场,属两方重证,两方均分各方41亩。狗腩山,面积552亩,东至狗腩山顶,南至高桥塘(四村小学),西至张**(大田头趁圩路冲),北至牛栏闸(大田头村口大路)。鲁塘**小组1981年003464号《山权林权证》第一栏独夫田、水井村委会1981年005723号山林权证第一栏:水井,都包括了争议山场的范围,属两方重证,两方均分各方276亩。阳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阳府决字(2013)1号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第三人阳山县黎埠镇水井村委会未提交书面意见,庭审称与阳山县人民政府意见相一致。

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的山场位于阳山**塘村委会和水井村委会的辖区内,山名称为四见岺、牛*门口、狗腩山、高桥塘山场,四至范围东至四见岺顶,南至山脊水池,西至大田头趁圩路冲,北至牛栏闸(大田头村口大路),面积共1042亩。其中四见岺山场,面积408亩,东至四见岺顶,南至白沙路,西至四村小学西边第一条冲,北至高桥塘(四村小学);牛*门口坑底山场,面积82亩,四至范围东至水池,南至水池山脊,西至牛*门口坑底,北至白沙路;狗腩山山场,面积552亩,东至狗腩山顶,南至高桥塘(四村小学),西至张**(大田头趁圩路冲),北至牛栏闸(大田头村口大路)。该林地位于鲁塘四林班016、017、018、019小班、水井三林班001、002小班。

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持有1981年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3464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一栏大地名独夫田,面积1500亩,四至范围东至:独夫田山顶,南至:高桥塘山顶,西至:张公爷香花树小路,北至:生佬埪,经核查该证山场地点、四至范围是争议山场位于高桥塘山顶倒水西北面的960亩山场。第三人水井村委会持有1981年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5723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一栏大地名水井,面积45000亩,四至范围东至:大树冲撑架凹,南至:杨**大崀倒水为介,四至:大田头趁墟路冲,北至:反风眉干坑,经核查该证山场地点、四至范围是争议山场位于四见岺山场四见岺顶倒水西面约1042亩山场。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持有1981年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3461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三栏大地名四见岺,面积300亩,四至范围东至:四见岺顶倒水,南至:牛岩坑口底,西至:白沙路,北至:四村小学,经核查该证山场地点、四至范围是争议山场位于四见岺山场四见岺顶倒水西面约489亩山场。

2012年7月20日,阳山县黎埠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黎埠**会大田头、新屋村小组与水井村委会山场权属纠纷处理的答复》如下:1、鲁塘**村小组从重证四见岺、狗腩山山场面积1287亩中张**山场分到面积共600亩,其中鲁塘**村小组、新屋村小组与水井村委会三方重证面积315亩,争议的山场地名四见岺315亩中分到三分之一面积102亩;与鲁塘**村小组、与水井村委会两方重证面积972亩争议的山场地名狗腩山分得二分之一面积498亩。因此,张**面积600亩的山场,四至:东至大田村对面石山顶,南至白沙路,西至张**香花树小路,北至大田头耕地,属鲁塘**村小组所有(详见附图三)。2、鲁塘**小组从重证两块山场四见岺面积315亩、牛岩门口坑底74亩的山场中共分得面积143.5亩。其中鲁塘**村小组、新屋村小组与水井村委会三方重证争议的山场地名四见岺面积315亩中分得三分之一面积106.5亩(其中:四见岺一山场面积78.5亩,四见岺二山场面积28亩);鲁塘**小组与水井村委会两方重证争议的山场地名牛岩门口坑底面积74亩中分得二分之一面积37亩。由于①方便经营管理;②原鲁塘**小组种有油茶;③牛岩门口坑底水井村委会同意以牛岩门口面积37亩中的28亩换给鲁塘**村小组,鲁塘**村小组同意以四见岺的山场面积37亩中的28亩对换给水井村委会。因此,牛岩门口坑底面积143.5亩,东至山脊水池面海拔489山墩,南至山脊水池,西至牛岩门口坑底,北至四村小学对面冲。因此,牛岩门口坑底面积143.5亩属鲁塘**小组所有。3、水井村委会三块山场四见岺、牛岩门口坑底、狗腩山重证山场中面积1361亩分到面积617.5亩,其中鲁塘**村小组、新屋村小组与水井村委会三方重证争议的山场地名四见岺面积315亩中分得三分之一面积106.5亩;鲁塘**小组与水井村委会两方重证争议的山场牛岩门口坑底面积74亩中分得二分之一面积37亩(其中:牛岩门口—山场面积9亩,牛岩门口二山场面积28亩);鲁塘**村小组、与水井村委会两方重证争议的山场地名狗腩山面积972亩中分得二分之一面积472亩。由于①方便经营管理;②原鲁塘**小组种有油茶;③牛岩门口坑底水井村委会同意以牛岩门口面积37亩换给鲁塘**村小组,鲁塘**村小组同意以四见岺的山场面积37亩对换给水井村委会。因此,狗腩山面积508亩,东至四见岺顶,南至山脊水池面海拔489山墩,西至四村小学东边第一条冲,北至佛祖坳对面山顶(详见附图三);四村小学山山场面积109.5亩,东至四村小学东边第一条冲,南至牛岩门口坑底,西至白沙路大氹,北至四村小学北边山脚的两块山场面积617.5亩属水井村委会所有(详见附图三)。

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收到答复后不服,于2012年8月27日向阳山县调**组办公室提起《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阳山县调**组办公室于2012年8月28日受理该案。同时第三人水井村委会于2012年8月21日,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于2012年9月17日分别向阳山县调**组办公室提起《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要求处理。

被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政府受理该山林权属纠纷案后,按照调处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分别于2012年9月27日、10月10日、12月6日对上诉人及两第三人作了调查笔录,组织了上诉人及两第三人到争议现场进行勘踏,并于2013年1月18日、6月14日召集上诉人及其两方第三人进行调解,因争议三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2013年7月19日,被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阳府决字(2013)1号《关于阳山县黎**屋村小组与大田村小组及水井村委会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如下:一、鲁塘**村小组在①争议四见岺山权林权408亩划分得136亩;②争议牛岩门口坑底山权林权82亩划分得41亩,两块山场山权林权合计177亩。四见岺山场争议范围,东至:从新开田经489.0山坳下至白沙路,南至:沿白沙路经水池山脊下至牛岩门口坑底,西至:牛岩门口坑底上至白沙路,北至:从白沙路沿四见岺冲上至新开田,面积177亩,以上四至范围内山场山权林权属鲁塘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所有(详见附件2)。二、水井村委会在①争议四见岺山权林权408亩划分得136亩;②争议牛岩门口坑底山权林权82亩划分得41亩;③争议狗腩山山权林权552亩划分得276亩,三块山场山权林权合计453亩。水井山场争议范围,东至:从独夫田山顶经四见岺顶至新开田,南至:从新开田沿四见岺冲下经白沙路至崩岗凼,西至:从崩岗凼沿崩岗冲上至高桥塘,北至:从高桥塘经大园墩顶上至独夫田山顶,面积453亩,以上四至范围内山场山权林权属水井村委会所有(详见附件2)。三、鲁塘**村小组在①争议四见岺山权林权408亩划分得136亩;②争议狗腩山山权林权552亩划分得276亩,两块山场合计412亩。独夫田山场争议范围,东至:从牛栏闸经独夫田山顶至大园墩顶,南至:从大园墩顶高桥塘下至崩岗凼,西至:从崩岗凼沿小路至张公爷,北至:张公爷沿小路至牛栏闸,面积412亩,以上四至范围内山场山权林权属鲁塘村委会大田村民小组所有。

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不服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清府复决字(2013)5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府决字(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仍不服,遂于2013年12月26日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阳府决字(2013)1号《关于阳山县**屋村小组与大田村小组及水井村委会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的诉讼状,一、二审的庭审笔录、三方的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与第三人水井村委会、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争议的四见岺、牛岩门口、狗腩山、高桥塘山场权属,从争议三方持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凭证看,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持有1981年阳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3464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一栏大地名“独夫田”,面积1500亩,经核查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的四见岺山场和狗腩山山场范围。第三人水井村委会持有1981年阳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5723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一栏大地名“水井”,面积45000亩,经核查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的四见岺山场和牛岩门口坑底、狗腩山山场范围。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持有1981年阳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证号为阳林证字NO.003461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该证第三栏大地名四见,面积300亩,经核查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的四见岺山场和牛岩门口坑底山场范围。从争议三方持有的1981年《山权林权所有证》表述的四至范围以及被上诉人核查调处情况看,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在争议的四见岺山场范围内与第三人水井村委会、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都拥有权属凭证,在争议的狗腩山山场范围内与第三人水井村委会共同拥有权属凭证,而争议牛岩门口坑底山场范围第三人水井村委会与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共同拥有权属凭证。因此,争议三方在争议山场范围内都有权属凭证,上述情形属于争议三方权属凭证四至范围重叠重证。

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与第三人水井村委会、第三人新屋村民小组对争议的山场都能够出具阳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四至范围都在争议山场范围内,应予认定争议三方所持的《山权林权所有证》属重证,被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上述规定,作出了阳府决字(2013)1号《关于阳山县黎**屋村小组与大田村小组及水井村委会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根据争议三方权属凭证的重证范围,将争议山场按照均分原则来确定权属,是符合山林确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关于上诉人上诉请求恢复2007年9月24日黎埠镇人民政府《关于黎埠**大围片与鲁塘大田头小组山场问题的答复》对争议山林权属作出的结论意见的问题。因黎埠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山林权属决定,只是对争议的山林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此,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黎埠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处理单位之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其作出《关于黎埠**大围片小组与鲁塘大田头小组山场问题的答复》只能作为本案处理山林权属的参考意见,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不存在维持或撤销的问题。据此,上诉人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阳山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阳府决字(2013)1号《关于阳山县黎**屋村小组与大田村小组及水井村委会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大田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阳山县黎埠镇鲁塘村委会大田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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