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