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因被告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本案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