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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容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锋诉被告容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锋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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