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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驮赖二队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驮赖二队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90年8月,上思县国土资源局(原上思**理局)颁发上集建(90)字第2-2D-01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给第三人梁**、梁**(梁作免)。首先,上集建(90)字第2-2D-01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的土地属于起诉人生产队的集体土地,上思县国土资源局(原上思**理局)颁证时没有经过生产队的讨论同意。其次,颁证时没有进行界址确认。第三,上集建(90)字第2-2D-01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的土地属于其他村民的宅基地,上思县国土资源局(原上思**理局)颁证行为侵害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认为上思县国土资源局(原上思**理局)为第三人颁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违法颁发已损害到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思县国土资源局(原上思**理局)向第三人颁发的上集建(90)字第2-2D-01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颁发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至起诉人起诉时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驮赖二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防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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