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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源局与何绍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上思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上国土资决字(2014)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上国土资决字(2014)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27日下发《关于上思县201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批函(2012)882号),批准征收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江平村委会106.43亩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012年8月24日,上思县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了公告。2012年9月6日,上思县国土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在上述公告期限内,未收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承包经营户的书面异议和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申请。2012年9月21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上思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征地方案实施后,上思县**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思县征地办)已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15户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足额支付了补偿费用,并依法征收土地。经查,何**所承包经营的征地标识号为445号的土地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类为水田,面积1.08亩。但何**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征地补偿手续,不签领征地补偿费,且拒不交出土地。2013年10月18日,上思县征地办将何**承包经营的第445号地块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1506.5元转入指定账户进行了保全(账号:9497,户名:上思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邮**有限公司上思县环城东路支行),并书面告知了承包经营户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上思县国土局作出决定:责令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平钱二队村民小组及承包经营户何**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思县征地办办理相关补偿事宜,并交出何**所承包经营的1.08亩土地。当日,上思县国土局将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何**。2015年3月19日,上思县国土局作出上国土资催字(2015)15号《限期交出土地催告书》,催告何**户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交出所占用的土地,并于当日送达该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国土局作出的上国土资决字(2014)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据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落实到位,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已在该《责令交出决定书》中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义务,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上国土资决字(2014)1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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