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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那琴乡那通村那通第二村民小组与上思县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思县那琴乡那通村那通第二村民小组不服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3)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防城**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上思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防城**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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