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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显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强制执行琴政裁(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思县那琴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琴政裁(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合法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理决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强制执行上思县那琴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琴政裁(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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