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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卢**、黄**、曾**、马**、刘**、黎**、卢**、罗**、梁**、罗**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分别于2011年3月17日23日两次通过的林改方案是在平南县林业局和安**改办直接参与下确定山林由德寨村29个生产队共同所有和共同经营,并由德寨村委申请领取林权证。该山林如何经营,应由村民内部自行决定。起诉人的起诉请求,不属于该院行政诉讼范畴,裁定对梁**、卢**、黄**、曾**、马**、刘**、黎**、卢**、罗**、梁**、罗**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梁**、卢**、黄**、曾**、马**、刘**、黎**、卢**、罗**、梁**、罗**上诉称,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平南县林业局、平南县安怀镇政府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林改政策将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的集体山林分到生产队或各户承包经营,予以颁发林权证,并按照政策拨付林改经费开展林改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本案中,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是要求平南县林业局、平南县安怀镇政府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林改政策,将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的全部集体山林分到队、户承包经营,颁发林权证到队(组)或户,并按照政策拨付林改经费开展林改工作,该请求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林改政策的范畴,不属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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