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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六凌生产队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六凌生产队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贵港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20日颁发给覃**的贵集建(一九九一)字第040303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土地系六凌生产队村民黄**耕作地,属于六凌生产队集体所有,覃**取得该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贵港市人民政府颁发该证时未经公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覃**的贵集建(一九九一)字第040303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六凌生产队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请求撤销贵港市人民政府1991年1月20日颁发给覃**的贵集建(一九九一)字第040303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起诉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已超过二十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六凌生产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六凌生产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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