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等与平南县思界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诉平南县思界乡人民政府、平南县**有限公司“返还土地所有权及退还借用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30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