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诉平南县思界乡人民政府、平南县**有限公司“返还土地所有权及退还借用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30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东方村民小组、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大畲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