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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正学校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0日,起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育正学校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2015年8月21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及其组织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贵港**理局、贵港市**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贵港市港**民委员会成立的联合拆迁小组在没有任何书面告知起诉人的情况下,强行拆毁起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育正学校。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贵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和拆迁起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育正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贵港市人民政府联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贵港**理局、贵港市**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贵港市港**民委员会共同参与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直接损失56245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原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系其负责人周*向贵港市港**民委员会以租赁方式获得,周*与贵港市港**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13年9月30日。合同期满后,起诉人继续使用并支付租金至2015年4月30日,可见,起诉人合法使用的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1日起,起诉人既不是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合法的承租人,其没有使用原租赁场地的合法依据,不是被拆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故其起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育正学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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