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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泸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龙马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起诉请求撤销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告知单》、泸州市农业局作出的《关于陈**信访问题处理的回复》,经查,上诉人陈**起诉请求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行立他字(2005)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上诉人陈**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陈**认为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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