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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其与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其因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古蔺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其起诉,要求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归还其房屋,属房屋产权纠纷,又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正确。上诉人肖*其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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